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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993年出台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|
| 作者: 文章来源: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:2025-07-18 21:09:51 文章录入:admin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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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3年出台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
法律主观:
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?
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,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,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或自理住房的方式,优先落实安置住房。
1、伤病残军人退役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,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,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。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,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。
2、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(建)房经费保障标准,按照安置地县(市)经济适用住房价格(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)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,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,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。
另外,政府还应该通过各项措施保障伤残军人在其它方面享有的待遇。
法律依据:
《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》: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,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》、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因战、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、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,因战、因公、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、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,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,有军队军务、干部、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,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、优待。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,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,贯彻以人为本、妥善安置、各得其所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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